2007年12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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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两级法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赵仁伟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小姜的父亲不久前被犯罪分子杀害,家里突然失去经济来源,这使小姜的学业难以为继。面临辍学危险的他意外收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两万元钱,这是法院根据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给予受害人家庭的专项救济款。
  记者日前了解到,截至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法院均已建立并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共争取财政拨付救助资金270万元,对31起案件的受害人实行了救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当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害人从被告人方直接获得赔偿的机会十分有限,而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而言,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自己患病、残障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任何补偿,生活上往往会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造成第二次伤害。
  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生活救济制度。设立救济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从中级法院每年上缴的罚没款中划拨60万元设立救济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按照受害人应获得赔偿数额与实际获得赔偿数额的比例、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救济数额,一般限于人民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特殊情况适当增加。近两年来,青岛各基层法院也陆续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要求全省各地法院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